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浙江省温岭市,现住闵行区红松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号XXX楼D座。
法定代表人:沈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伟,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力营造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群。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协力营造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协力营造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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