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政、史彬彬,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松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青松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青松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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