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潇洁,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荣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与被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陈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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