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刘鸿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唐小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兴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方仕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陈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某某、季某某、刘鸿志、唐小红诉被申请人方兴海、沈某某、方仕锦、陈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兴海、沈某某、方仕锦、陈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兴海、沈某某、方仕锦、陈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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