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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舒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原告林长某诉被告舒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长某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长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长某负担。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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