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长裕,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林长碗,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钢,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国斌,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林长裕、林长碗与被告李国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长裕、林长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斌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长裕、林长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国斌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林长裕、林长碗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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