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徐某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8年12月18日因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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