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张大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张家口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
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文云、张大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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