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某、马某某与张家口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某某
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张大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张家口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

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文云、张大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