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72财保89号申请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A-501室。法定代表人:王财荣,总经理。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本院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菊荣985”轮。申请人林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林某某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菊荣985”轮。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林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泽民二O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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