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建安路523号。
代表人候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花。
委托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杭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来元,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俊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代表人毕伟,经理。
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金花、卢某、蒙城县杭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余来元、余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2282元,减半收取1141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涂建峰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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