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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李某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双方已案外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2.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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