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与刘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坤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购物款3,600元;2.被告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36,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淘宝网在被告经营的店铺两次购买了涉案商品,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捏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冒用和捏造企业名称,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后,原告就涉案商品申请退款,收到退还的购物款3,600元。
  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无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9日,原告在淘宝网上从被告店铺(昵称:superviplk)购买“顽固型抗体控制饮食饱腹感去抗体肚子通用产品”3件,该商品的“宝贝详情”中显示“产地:法国生产企业:德奥维尔塞金斯生物制药厂名:塞金斯生物制药厂址:德奥维尔”,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共支付价款800元,原告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上述商品,商品包裹上的快递单号与订单中记载的快递单号一致。同年4月30日,原告再次在被告店铺购买上述商品10件,共支付价款2,800元,并于同年5月4日收到上述商品,商品包裹上的快递单号与订单中记载的快递单号一致。该商品为盒装胶囊,外包装上印有“保健食品”标识及“七日瘦大志牌玉香胶囊”、“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上所印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XXXXXXXXXXXXXX,委托企业显示为“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咸阳亿鑫中医药研究所”,生产日期均在2018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12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咸阳亿鑫中医药研究所已于2016年6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无涉案商品列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另查明,原告就涉案两笔订单在起诉后已经申请退款,并收到了上述退款,但未退货。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形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涉案商品从商品名称及商品说明来看属于服食类胶囊,商品上印有“保健食品”标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商品作为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的企业均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标明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亦属虚假,上述信息存在重大瑕疵,难以让消费者相信该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但其仍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且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安全性,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某赔偿金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章晓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