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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6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营口中旺铝业项目款160000元,并写有欠条一张,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如在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林某某60000元工程款,则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林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全部结清,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的欠条作废;
二、如被告李某某未能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于2017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林某某60000元,则双方仍按2016年1月26日签订的欠条内容履行,被告李某某仍按160000元向原告给付工程款。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原告林某某已预交,被告李某某在2017年5月10日给付工程款60000元时,将诉讼费1750元一并给付原告林某某;
三、其他方面原、被告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杰
人民陪审员 赵一成
人民陪审员 吕晓慧

书记员: 杨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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