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重阳,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莎,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某。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林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法官助理李晨 书记员 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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