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奚芳,女。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上海石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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