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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上海石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奚芳,女。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上海石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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