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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吴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许丹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对公民所提起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被告户籍登记予上海市徐汇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原告要求返还之占有物系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故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所提起之诉讼,依据专属管辖之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管辖。鉴于本案所涉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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