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某与上海新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世雄,职务不详。
  林某某与上海新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50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江国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