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世雄,职务不详。
林某某与上海新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50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江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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