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某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金中 审判员 于成林 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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