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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君与上海锒飞投资有限公司、丁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锒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源,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君诉被告上海锒飞投资有限公司、丁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林某君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杨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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