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海林市长汀镇荣正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海林市长汀镇猴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隆祥新居综合楼商业1号门市。
负责人:杨思伟,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秋某二审提出一审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重新进行审核。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峄东 审判员 孙 丹 审判员 刘中华
书记员:王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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