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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秋某、李明某、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海林市长汀镇荣正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海林市长汀镇猴石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海林市长汀镇猴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秋某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峄东 审判员  孙 丹 审判员  刘中华

书记员:王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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