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雷,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郭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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