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甸镇创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金,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贵明,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
原告林甸镇创造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林甸镇创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甸镇创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甸镇创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驳非
书记员:孙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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