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甸祥泉地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鹤乡路西四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孟凡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侠,系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甸县医院,住所地林甸县西南街。法定代表人:王丽霞,系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系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祥泉地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甸县医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甸祥泉地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5.00元,减半收取2867.50元,由原告林甸祥泉地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晖
书记员: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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