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甸县林甸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东发村。法定代表人:刘树春,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侠,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县林甸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甸县林甸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原告林甸县林甸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冯石亮
书记员:刘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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