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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天星温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黄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甸县天星温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石建华(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
黄河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甸县天星温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华,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
上诉人林甸县天星温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2015)林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产生于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完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及上诉人三方并没有达成赔偿共识,故被上诉人有权基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对其身体所受损伤向上诉人主张赔偿。上诉人可根据其赔偿情况再依据其与保险合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追偿。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及直接因果关系判决上诉人负直接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鉴定问题,虽然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所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但单方委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过程中,法院释明上诉人是否重新鉴定,上诉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重审鉴定,故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报告,并参照此鉴定报告认定被上诉人损失并无不当。关于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由上诉人林甸县天星温某商务酒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产生于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完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及上诉人三方并没有达成赔偿共识,故被上诉人有权基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对其身体所受损伤向上诉人主张赔偿。上诉人可根据其赔偿情况再依据其与保险合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追偿。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及直接因果关系判决上诉人负直接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鉴定问题,虽然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所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但单方委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过程中,法院释明上诉人是否重新鉴定,上诉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重审鉴定,故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报告,并参照此鉴定报告认定被上诉人损失并无不当。关于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由上诉人林甸县天星温某商务酒店承担。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傅佳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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