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振豹,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南三道街路西。委托代理人:王法,男,系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景新,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未出庭)。
原告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曲景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预收22800.00元,20275.00元予以退回),由原告林甸县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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