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甸县中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甸县长盛街南二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刘庆平,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灵艳,女,系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住林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县中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甸县中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甸县中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甸县中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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