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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杨某与郑清泉、桦南县职业技术专修学校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景明泉,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清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答辩、提供证据、和解、参加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职业技术专修学校,地址桦南县文教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江,系该学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旭,男,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杨某与林某共同承担返还郑清泉交纳的学费本金40700元及利息的基本事实不清;且原审将杨某的开庭传票交由并非与其同住的父亲代收后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霍长林 代理审判员  刘万里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张译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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