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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宝某某民政局、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玉贵(系原告弟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某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德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光,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亓校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长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耀森,男,。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宝某某民政局、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宝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林玉贵、被上诉人宝某某民政局委托代理人邓晓光、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邢长生、段耀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宝某某民政局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民政局不是其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故林某某起诉民政局属诉讼主体资格不当。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是无理的上诉,一审审理非常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林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06年8月24日,宝某某人民政府、民政局与哈尔滨市天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达成协议,依据此协议第四项第三款约定,经营期间原有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职工待遇不变。第五项违约责任:第一款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合同约定,2007年起二被告应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起初5%,2010年全县标准提高到10%,2014年执行15%。同时应支付原告特种行业补贴及双休日补贴,2007年至今每月应按1200元计算。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久拖不办,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原告的双倍违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民政局负担给付义务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合同第4条第3款、第5条第5款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双休日的补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种行业补贴是按照合同约定原来的待遇不变,根据原始工资表确定。现请求:一、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特种行业补贴包括(双休日)120000元(自2006年8月24日民政局与天生公司签订的合同至2015年7月26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止,9年每月1200元,1200元中包括特种行业补贴600元及双休日补贴600元,得出129600元,原告主张120000元);二、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住房公积金2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某某自1988年至2007年8月20日在宝某某殡仪馆担任火化工。2002年至2007年宝某某殡仪馆为每名员工发放600元,其中包括120元特殊补贴,480元是法定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2007年8月20日,宝某某民政局与哈尔滨市天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宝某某殡仪馆、服务中心、公墓建设承包经营协议书》,甲方为宝某某民政局,乙方为哈尔滨天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宝某某民政局下属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的经营权归哈尔滨市天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原有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职工待遇不变。无论经营状况如何,乙方都有保证所有人员现行工资待遇和行业补助,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由乙方违约造成职工工资、福利、殡葬改革管理费等款项不能按时兑现,甲方有权从乙方财政账户扣缴,扣缴不足甲方有权无条件中止乙方经营权、管理权。至此,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系独立的法人单位,有独立的财产。宝某某民政局对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进行行政管理。2007年8月20日,林某某从宝某某殡仪馆转任到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任推尸工、收拾卫生。2015年6月林某某以工勤人员身份退休。2015年8月,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为全体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林某某在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除领取工资(包括工作津贴和地区津贴)外,每月另领取殡葬用品销售补助。2016年2月24日,林某某向宝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被申请人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应依法给付申请人特种行业补贴包括(双休日)120000元;二、被申请人应依法给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20000元。2016年2月25日,宝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不字(2016)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林某某,其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作为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原告林某某系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的工勤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宝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林某某的申请作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通知,原告林某某诉请二被告支付双休日加班补贴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原告林某某此项请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被告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系独立的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宝某某民政局对被告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进行行政管理,不是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宝某某民政局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因被告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因工作时间的特点,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自愿签订推尸工实行24小时工作日的协议,原告系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原告林某某称协议书系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无证据证明。原告林某某诉请加班补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情形,故不予支持。原告林某某要求二被告给付特种行业补贴及给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职能部门统筹其管理下的事业单位福利待遇政策的贯彻实施及统一发放,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给其发放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以及特种行业补贴的请求,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整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告林某某可以向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林某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宝某某民政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被上诉人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系独立法人,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宝某某民政局不承担责任正确。依据林某某与宝某某殡仪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双方对工作及休息时间进行了约定和安排,故上诉人林某某要求给付加班补贴等请求无依据。
综上所述,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红霞 审 判 员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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