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某与大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荣民(原告爱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高新区。
被告:大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北、金融东街西工商银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明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大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静

书记员: 侯海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