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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高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某某
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高闯
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林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闯,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承先、被告高闯的委托代理人刘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拉土垫院子并在被告的要求下为其平整院子之后,留在被告家中吃晚饭,后在准备回家时上车修灯过程中不慎跌落摔伤,有潘庆昌等人的证人证言证实,应予确认。原告因自己的车辆车灯不亮上车修灯,不慎跌落摔伤,属于驾驶了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机动车,且在修理过程中没有按照安全规程操作所导致,对于损害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在原告完成拉土后,额外为被告平整土方,根据交易习惯属于义务帮工行为,被告对于原告摔伤并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771.94+43348.57=45120.51元(原告因已报销5000元等原因,主张38348.97元,予以照准),伙食补助费25天×50元=1250元(原告主张1200元,予以照准),误工费(35498元÷365天)×180天=17505元(按建筑业标准计算),护理费(42532元÷365天)×25天+(13664元÷365天)×(120-25)天=6469元,残疾赔偿金9102元×20年×40%=7281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酌定),林景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34元×6年÷2人×40%=7360元,林家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34元×11年÷2人×40%=13495元(原告主张9201元,予以照准),陈建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34元×15年÷3人×40%=12268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损失共计186568元,由被告适当补偿10%,即18657元,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闯补偿原告林某某医疗费等损失18657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00、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高闯负担594元,由原告负担3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拉土垫院子并在被告的要求下为其平整院子之后,留在被告家中吃晚饭,后在准备回家时上车修灯过程中不慎跌落摔伤,有潘庆昌等人的证人证言证实,应予确认。原告因自己的车辆车灯不亮上车修灯,不慎跌落摔伤,属于驾驶了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机动车,且在修理过程中没有按照安全规程操作所导致,对于损害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在原告完成拉土后,额外为被告平整土方,根据交易习惯属于义务帮工行为,被告对于原告摔伤并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771.94+43348.57=45120.51元(原告因已报销5000元等原因,主张38348.97元,予以照准),伙食补助费25天×50元=1250元(原告主张1200元,予以照准),误工费(35498元÷365天)×180天=17505元(按建筑业标准计算),护理费(42532元÷365天)×25天+(13664元÷365天)×(120-25)天=6469元,残疾赔偿金9102元×20年×40%=7281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酌定),林景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34元×6年÷2人×40%=7360元,林家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34元×11年÷2人×40%=13495元(原告主张9201元,予以照准),陈建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34元×15年÷3人×40%=12268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损失共计186568元,由被告适当补偿10%,即18657元,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闯补偿原告林某某医疗费等损失18657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00、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高闯负担594元,由原告负担3226元。

审判长:王国海
审判员:王杰
审判员:张久成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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