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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张某与上海某某大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鑫,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大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靖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张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大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林某某、张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大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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