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鑫,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大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靖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张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大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林某某、张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大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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