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原告: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
原告林某某、汪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林某某、汪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汪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林某某、汪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强
书记员:田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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