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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树根、萧某某与程礼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树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
  原告: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仕(系原告林树根、萧某某之子),住上海市。
  被告:程礼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林树根、萧某某与被告程礼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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