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曲直,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注册号230108601033269,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号****层**层。经营者付禹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15年7月11日,林某某为付禹辰注册的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整体装修,酒吧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117号A2、二层、三层。林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将酒吧装修完毕,经双方结算,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尚欠装修工程款24.5万元未结清。经林某某多次催要,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5日向林某某出具《欠条》和《合同书》,对尚欠林某某装修工程款245000元一年多的事实予以确认。现诉请:1、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向林某某给付装修工程款245000元;2、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向林某某给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承担。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林某某为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进行装修,后林某某将酒吧装修完毕。2016年12月27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为林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欠林某某工程款245000元,以此立为字据。欠款单位:哈尔滨市上尚音乐酒吧,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加盖公章,杨海福在《欠条》上签字。2017年1月25日,甲方付禹辰与乙方林某某签订《合同书》。约定:乙方装修上尚KTV酒吧,甲方欠乙方工程款贰拾肆万伍千元工程款,因甲方经营不善原因停业无力偿还工程款一年多,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1、甲方在叁个月内仍无法偿还乙方工程款,由甲方出卖KTV酒吧所有设施偿还乙方工程款。2、如甲方不卖KTV酒吧设备,乙方有权把上尚KTV设施扣押或变卖。3、甲方在叁月内出售或出兑KTV酒吧,首先偿还乙方为主。4、合同经双方同意签字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在《合同书》上盖章,付禹辰、林某某在《合同书》上签字。上述事实,有《欠条》、《合同书》以及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林某某为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进行装修,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装修费;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于2016年12月27日为林某某出具《欠条》,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付禹辰)与林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合同书》,《欠条》与《合同书》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未按双方约定向林某某支付装修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林某某与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故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林某某未举示证据证实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应付装修款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依据《合同书》内容,至2017年1月25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已无力偿还工程款一年多,故逾期利息应自2016年1月25日起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装修款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9元(原告林某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上尚音乐酒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鑫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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