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经营的小卖部处提供麻将、板九等赌博工具供群众到场参与“麻将”、“板九”等形式赌博。共获利5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1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一单式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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