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林某某,性别: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楼街道后菜园,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3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传染病且未告知杨某某的情况下,与杨某某商量好6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后林某某带杨某某到平坝区**街道**湾附近的一间破旧房屋内,林某某与杨某某各自脱掉衣服裤子,在床上杨某某用其生殖器插入林某某阴道进行抽插的方式发生性关系(未采取避免生殖器接触的措施)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查获。
经贵航平坝**医院诊断,林某某梅毒螺旋体抗体、血清梅毒不加热试验均呈阳性,林某某患有梅毒。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检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疾病梅毒仍进行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平坝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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