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船长,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街**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7月22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支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深圳海警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船员,住广州市番禺区**楼镇**街**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7月22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支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深圳海警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阿伟”(另案处理)指使,欲驾驶三无铁船到香港非某某关海域装载冻品运回内地。当日22时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雇请被告人卢某某在“阿伟”驾驶的快艇带领下,从广州南沙驾驶三无铁船到达香港龙鼓洲附近海域,后在“阿伟”指示下,一艘黑色木船通过吊机将冻品过驳到三无铁船上,被告人林某某和卢某某将帆布盖在冻品上后开往广州南沙方向。当日22时50分许,该三无铁船行至铜鼓航道附近海域时被广东海警*支队执勤官兵查获。经鉴定,三无铁船装载的冻品为比利时冻猪肚4334千克、瑞典冻猪尾巴4075千克、美国冻鸡爪2730千克,其中冻猪肚、冻鸡爪系来自疫区的冻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无铁船、查获的冻品;2.书证:检查记录、查获经过、船舶位置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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