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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弟。被告: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林某弟诉林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书记员:曹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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