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武。
原告林某诉被告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曾姣华
书记员: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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