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峰,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又名蔡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上诉人:蔡弃禄(又名蔡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音,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蔡弃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峰、被上诉人蔡某某、蔡弃禄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借款的还款期限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姚仁友
书记员:廖文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