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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树,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法定代表人:段卫昌,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怀雄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七林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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