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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真涵,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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