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麟。
申请人林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2.12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林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2.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林某某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董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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