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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麟。
  申请人林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2.12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林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2.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林某某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董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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