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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理人:余静(系林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辉,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宇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兆韦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林某某已死亡,林某某的承继者余静向本院声明放弃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林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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