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招
蓝某某
于某某
于某可
于某某
王会清(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诉讼
岳某某
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林某招。
原告蓝某某。
原告于某某。
原告于某可,籍贯、住址同上。
原告于某某,籍贯、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林某招,系原告于某某、于某可、于某某外祖父。
法定代理人蓝某某,系原告于某某、于某可、于某某外祖母。
委托代理人王会清、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五
原告代理诉讼。
被告岳某某。
被告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水南村。
原告林某招、蓝某某、于某某、于某可、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招、蓝某某、于某某、于某可、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招、蓝某某、于某某、于某可、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招、蓝某某、于某某、于某可、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招、蓝某某、于某某、于某可、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张继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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