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方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明昇,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志威。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方军与被告程志威、被告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方军于2018年1月3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方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免1800元,由原告林方军负担。
审判员 田振雄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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