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车某某,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武某某、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送达被告诉讼文书时,被告武某某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被告武某某居住在黑龙江省九三局直。被告车某某居住在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A区十四委130号,二被告住所地均在九三农垦,本案应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826.00元,退回原告林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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