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乌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乌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张 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