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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刘某、乌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乌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乌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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